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4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国家有关条例法规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的所有活动,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引发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划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实验废弃物的统一处置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安全工作处负责办理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购买的登记备案,协助相关学院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3.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存贮、使用、操作、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3.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必须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要求,并做好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采购
第七条 凡需购买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提前一个学期向综合实验中心提交下个学期《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表》(附实验课表和研究计划),经综合实验中心批准后,向具备销售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购买量不得超过计划量。临时增加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单位,应及时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表》(附实验课表和研究计划)办理上述手续,再按程序购置危险化学品。
凡需购买和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的单位,持综合实验中心的审批证明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备案登记,由安全工作处安排专人协助相关学院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购买许可证,各单位持公安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向具备销售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购买量不得超过计划量。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将每次采购后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购买许可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交综合实验中心和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或搬运必须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拖拉、重压和倾倒。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如氢气、氧气等)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
1. 危险化学品购入后必须及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购买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要做到帐物相符,总量相符,用量可查。
2.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安排两名专任教师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本着使用多少购置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购置和储存。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四条 对于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安全工作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 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并加以固定(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 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 必须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过期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人员应熟悉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监督实验过程的进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并严格按规定分类存放,统一处置。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废弃物中转站。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
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剂和剧毒品的处置由综合实验中心牵头,安全工作处及相关学院配合。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实验中心和安全工作处共同负责解释。